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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2條

第 十 章 作業與福利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 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業勞作金額之給付,由感訓處所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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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與福利」的其他條文

第68條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按作業性質分組編成,其作業項目分為墾植、畜牧、農藝、工藝等。第69條作業時間每日至多以八小時為限。第70條停止作業日如左:一、紀念日及節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二)青年節。(三)民族掃墓節。…第71條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健康、智識、技能及結訓後之生計定之。感訓處所應按作…第73條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剩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作為參與作業之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獎金,其餘…第74條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受感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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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