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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4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 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 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卹金及第二項之救助金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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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