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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5條

藥廠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儀器室及檢驗室,並視產品檢驗與品質管制之需要,設置足夠適當之檢驗設備與儀器: 一、儀器室:應與檢驗室隔離,避免氣體侵蝕,維持正常之溫度與濕度,並有充分之照明設備及測定工作臺。 二、檢驗室: (一)設備:應設置試驗臺、試驗架、藥品櫃、排氣櫃、供水、洗滌、電熱、恆溫、乾燥等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器皿。 (二)儀器、基本理化儀器、專用檢驗方法所需之儀器及其他必要配備:如重量分析儀器、容量分析儀器、恆溫箱、乾燥箱、顯微鏡、電冰箱等。 (三)化學藥品:配置所需之化學試藥、試液、標準液及檢驗所需之藥品,其份量需足維持日常檢驗之用。 (四)實驗動物室:應能供安全、效能試驗之用,且不得污染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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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