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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8條

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儲存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藥廠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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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