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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7條

藥廠應設置儲存倉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儲存倉庫,應劃分待驗、准用與拒用之儲存區域。 二、儲存須冷藏或為劇毒者,應具備適當之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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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