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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9條

藥廠製造一般藥品之工作人員應每年健康檢查一次。但製造生物藥品者,應每半年健康檢查一次。 藥廠發現工作人員感染傳染病、疑似感染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製劑之疾病,應停止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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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