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 第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以下簡稱藥廠)設廠環境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址以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其動物舍及製造場所四週與外界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防爆需要之適當距離。 二、廠房四週應建造圍牆,排水溝均須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有害微生物。 三、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應具備避免病原體散布污染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