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0條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