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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5條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及公益績效。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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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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