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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3條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他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營運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與監察人酬勞及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與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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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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