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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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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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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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