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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及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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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