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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3條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記帳錯誤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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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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