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5條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及績效。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