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0條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 二、負債: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 三、淨值: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產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資產: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及長期應收款: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供管理目的而持有或出租予他人,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其他資產: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負債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負債: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值之內容如下: 一、基金: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二、累積餘絀: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三、淨值其他項目:累積其他綜合餘絀。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