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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五、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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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