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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7條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之營業收入總額提撥、員工薪津扣提及下腳變價等各項收入。 二、支出: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二)所得稅費用(利益):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三、本期餘絀: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 四、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餘絀,及其他綜合餘絀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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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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