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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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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