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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第4條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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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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