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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第3條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等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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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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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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