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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8條

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作業,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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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第3條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一、協助穩定勞雇關…第4條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第5條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第6條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第7條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第9條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第10條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第11條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式、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第12條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發給及執行等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領…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第14條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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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