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第13條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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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