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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規範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的設立、經營、管理及監督事項,以確保勞工住宿的安全、衛生和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9-09・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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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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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勞工主管機關所屬提供勞工住宿服務之場所(以下簡稱 勞工住宿場所),服務對象為勞工及其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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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勞工住宿場所使用效益,得委託專業廠商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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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勞工住宿場所委外經營時,其委託契約內容應明定服務對象、經營管理範 圍、安全維護及相關保險等事項;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事故應變處 理機制、防災救難任務編祖及演訓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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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勞工住宿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法及消防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 查,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 二、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相關 法規規定維護管理。 三、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應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勞 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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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勞工住宿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產險、第三人責任險及火險等保險 ;其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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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房間、廁所、浴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 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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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應將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房間 明顯光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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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處理: 一、住宿者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有就醫必要時,應協助就醫。 二、住宿者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應予制止,必要時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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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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