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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勞工住宿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法及消防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 查,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 二、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相關 法規規定維護管理。 三、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應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勞 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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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