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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第29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9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
規定,處以罰鍰: 一、監測計畫、監測結果或暴露評估報告之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二、監測計畫未依
第十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未依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暴露評估報告及監測結果未依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 五、僱用監測人員實施監測時,其測定儀器設備未符合
第十八條
附表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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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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