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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8條

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於機關網站登載之所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建議使用之採樣分析方法辦理。 雇主為評估勞工短時間暴露或最高暴露濃度,依前項之採樣分析方法確有困難者,得以直讀式儀器實施監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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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