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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第30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查核及管理
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
規定,予以警告,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一、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未依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監測結果未依
第十二條
附表五記錄。 三、變更事項未依
第二十四條
規定辦理。 四、監測人員違反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或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 五、監測行程未依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未依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七、變更事項或監測人員講習訓練紀錄未依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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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一部或全部監測業務:…
第24條
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附表十),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後十五日內通…
第25條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應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監測機構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五日前,應將預定辦理…
第26條
監測機構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之管理手冊,並依管理手冊所定內容,記載執行業務及實施管理,相關紀錄…
第27條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及第十條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相…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雇主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執行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相關業務,得實施…
第29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一、監測計…
第31條
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一、指派未具第四…
第32條
監測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
← 第29條
看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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