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 第10條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10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認定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翌日完成失 業認定: 一、自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業訓練期滿未能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並予核章後,應將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 收據轉請勞工保險局辦理失業給付;其餘文件留備辦理失業再認定等作業 之參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