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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8條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辦理之職業訓練機構應於其結 訓前十二日,將未能輔導就業者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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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