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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14條

申請人離職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勞資爭議結果確定,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應於確 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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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