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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13條

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文件之 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 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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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