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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7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本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 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與原任及希望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二、職業訓練開訓日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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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