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 第9條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9條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者,無論就業與否,應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辦理其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