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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審議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由二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後,送審議會審議。…第17條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第18條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第19條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法人因合併…第21條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第22條勞保局未依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送中央主管機關者,審議會得審定撤銷勞…第23條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第24條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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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