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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23條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3條
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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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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