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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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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之三
第二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三十條
第六項規定停止職務。 三、
第十三條
無法繼續提供勞務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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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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