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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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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