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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29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三 節 保險費
保險人每月按本法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並按月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前項寄發或遞送保險費繳款單之期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核發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聘僱許可之雇主,得由保險人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之二十五日前寄發或遞送之。 前項雇主之保險費繳納期限,為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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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法…
「保險費」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月薪資總額,依下列各款認定:一、受僱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
第27條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二、依性別…
第28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之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投保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所屬被保…
第30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
第31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
第32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
第33條
中央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
第34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
第35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代收…
第36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
第37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
← 第28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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