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31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