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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30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三 節 保險費
本法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之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寄送之當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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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二、依性別…
「保險費」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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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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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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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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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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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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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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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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