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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3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中央政府依本法
第十九條
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中央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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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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