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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15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15條
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第六條
、
第八條
及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其保險費之負擔及繳納方式,分別依
第十九條
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前項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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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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