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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6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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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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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