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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5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全國性相關職業傷病通報資訊,建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服務資料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通報及轉介機制,以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資訊,並應置專業服務人員,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適時提供下列服務: 一、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 二、職業災害勞工家庭支持。 三、勞動權益維護。 四、復工協助。 五、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 六、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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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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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