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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68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8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一、依
第七十三條
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 二、依
第六十六條
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前項津貼之請領日數,合計最長發給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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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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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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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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