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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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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