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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6條

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次月份所領取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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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