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 第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第3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第5條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取之年金給付金額,依前條規定…第6條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次月份所領取之本保險年金給付…第7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第8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之情形者,本…第9條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作業,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年金給付之當月起,按月…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 第3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