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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9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作業,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年金給付之當月起,按月比對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請領資料。 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給付資料,應由各該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於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保險人,並按月辦理異動。 保險人與其他社會保險之保險人或承保機關媒體資料交換之相關規範,由保險人定之;其規範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並應會商該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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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第3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第4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第5條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取之年金給付金額,依前條規定…第6條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次月份所領取之本保險年金給付…第7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第8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之情形者,本…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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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