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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8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之情形者,本保險年金給付仍應依最近一期應扣減金額,暫予減額調整;經保險人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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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